勞工達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內容寫法發問者: 亞斯藍 =>之前我去保全公司應徵的時候,已經有跟保全公司說我有前科目前也沒辦法開戶,面試的主管一樣還是叫我來上班,一直到1月底的時候才跟我說,人事那方面要我在2月5號之前提供銀行帳戶進行薪資轉存,結果我沒辦法,只好跟主管說,那就按照人事的規定我再2月五號離職,後來去領錢的時候才知道被扣制服費3千9百元,雖然當初我有簽一份切結書,內容是未做滿多久就要扣錢,可是我不算是自願離職,是公司要求我離職的,也透過勞工局進行協商,可是到了當天對方沒去,勞工局有寄回函給保全公司要求在收到文七天內回覆,可是七天過去了,保全公司還是沒消息,勞工局要我寫一份調解申請書不然就是上法院訴訟,我應該怎麼辦?我上法院訴訟要花錢嗎?我也看過勞工局的調解申請書內容,我也不會寫,請大大幫幫忙,我這樣能拿回制服費及要求資遣費嗎? 補充問題解答:壹.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從工資(薪水)扣減,顯不妥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 號函參照)。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貴公司如果扣發您制服費3千9百元,即有違反該法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貳.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資遣)三十日內發給。您的資遣日期距今已逾三十日,而您迄未領到資遣費,該公司即已違法,主管機關可以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新制);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舊制)。參.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內容寫法申請書一、受理機關二、爭議發生時間三、爭議發生地點四、爭議當事人及選定之調解委員五、證據及有關資料名稱等欄請自行按格式填寫。 六、爭議要點(實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實實及經過:(一)本人於00年00月00日在試用期內被00公司資遣(註:詳述被公司資遣之經過),本人按照公司人事的規定,於二月五號離職。後來去領錢的時候,才知道被扣制服費三千九百元,雖然當初我有簽一份切結書,內容是未做滿多久就要扣錢,可是我不算是自願離職,是公司要求我離職的,也透過貴局進行協商,可是當天該公司並未派員參加,貴局曾函該公司請其於文到七天內回覆,惟該公司迄今仍置之不理,除於本人工資擅扣制服費三千九百元外,亦拒絕給付本人資遣費 元。茲依貴局指示,繕具本申請書,敬請依法調解。(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從工資(薪水)扣減,顯不妥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本人資遣日期距今已逾三十日,迄今仍未領到資遣費,該公司顯已違法。請求調解事項:1、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返還扣發制服費三千九百元。2、請依勞基法十七條規定發給本人資遣費 元。 七、爭議事件之勞工人數:男1人、女0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申請人:000撰寫人: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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