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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事業單位如未經勞工同意,將加班改成補休,不發給勞工加班費,係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發問者: 123
=>本公司在加班上常常超過46小時 公司因為先前有人去申告常常加班超過46小時(應召海報有說要配合加班) 導致公司政策改為正常班的人員加班費都有限制在46小時 多出的加班時數 公司會強迫轉成補休..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們想領到加班費的人 領到錢 而不是一堆不能休的假
補充問題
請問DAVID那我們公司就因為有人申訴超時46小時而改的作法 越改越糟 現在我們是否可以建議公司 讓超時46小時以後的加班費以別的名目發放加班費例如:超時46小時後的加班費改為個人績效獎金等等...讓我們可以建議公司如何做..謝謝你的解答 但是還是沒有這類解決方法..因為我也不想鬧太大再去申訴這類問題 如果真的公司太牛不肯接受建議改善 我再去申訴也還來得及
解答:
一.貴公司經人申告每月加班常超過四十六小時,而將加班費改為最多發給四十六小時。貴公司此種做法對您們而言,可說是愈改愈糟,本來只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一個月超過四十六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現在卻變成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仍然超過四十六小時,超過部分反而不給加班費。按勞基法雖限制每月最高加班時數,但非謂超過該時數,雇主可以採取補休,不發員工加班費,貴公司此舉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另已違反同法第二十四條,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加班費之規定。
二.按勞工加班應發給加班費,為勞基法的強制規定,而無加班可以採取補休,不發加班費之明文。既然您們常要加班,因此無暇補休,以致累積一堆不能休的假,貴公司如未經您們同意,強迫改成補休,既屬違法又欠合理。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貴公司因勞工申訴,經常超時加班,而將超過四十六小時部分,強迫轉成補休,不發加班費,為不利勞工之處分。
四.經查貴公司此種做法已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分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五.因為勞動檢查機構經常會派勞動檢查員前往事業單位實施實施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但因轄區事業單位實在太多,無法每家皆會定期檢查到,您們可以就貴公司不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事項申訴,請求派員前往貴公司實施申訴案檢(調)查,檢查結果如有查獲超時加班強迫改成補休之情事,檢查機構會通知該公司立即改正,依法發給您們超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如貴公司拒絕依規定改正,檢查機構可以持續追蹤檢查,依法處分。
補充解答:
  超時46小時以後的加班費以別的名目發放,不建議這樣做,因為加班費為勞工法定權益,而且出勤卡仍然會記錄違法超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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