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達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
發問者:●╮香≧▽≦水╭● 
=>目前我在一間室內設計作行政櫃檯人員是96/7/10到職然後公司在3/21號提出請我離開因為我最近一直覺得他們對我的態度很奇怪所以也早有心理準備也有作一些些功課一開始老闆娘還完全沒提到遣散費跟謀職假等等相關問題只請我當天離開然後我問他說我們公司有無家勞健保、他說有然後我問說那會按照勞基法走嗎?然後他說會~後來我有提出公司必須要在10天前提出遣散然後一個禮拜內有兩天謀職假並還有遣散費1、但是我不太清楚這個假是不是10天內有兩天假還是以週期來算?2、然後關於遣散費應該要如何計算?我會拿到多少?3、我的薪資單上面是寫本新22000績效獎金1000  汽油津貼100~績效獎金是坐滿三個月後會調整一次薪水~可是卻加在這裡…麻煩各位高手了!!!
解答:
一.您說該公司於三月二十一日請您當天離開,未在十天前提出,因此,您96/7/10到職是否為95/7/10之誤。蓋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公司應於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後來您問老闆娘,她說會按照勞基法走,因此,該公司還是有給您十天的預告期間。
二.10天內之謀職假是否有兩天假還是以週期來算?  謀職假是以週期來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因此,十天內應有四天工作天可以請謀職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0950105136號函參照)
三.您資遣費(遣散費)之計算  因為您的工作年資都是新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制每一年的年資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以比例計。平均工資就是您資遣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如果您的平均工資=本薪22000+績效獎金1000+汽油津貼100=23100元依上述規定,本例資遣費試算如下:您的工作年資都是新制年資,95.07.01~96.03.31(21+10=31)為9個月,基數為(9/12)/2=3/8您的資遣費=23,100*(3/8)=8,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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