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達人/事業單位實施三班制,並無第四班替輪,計有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且幾乎日以繼夜,不眠不休,長期下來對勞工健康影響很大。
發問者: 可可
=>公司三班制,每班8小時,早班 06:30~14:30,中班14:30~22:30,夜班22:30~06:30,今天上夜班到上到明天06:30下班, 下午再上中班14:30的班,中間只隔8小時讓你,下班回到家.洗澡 .睡覺. 吃飯. 出門上班去,然後中班上到22:30,隔8小時後天又要上早班06:30, 休息好像不太夠?
解答:
  貴公司實施三班制,並無第四班替輪,幾乎日以繼夜,不眠不休,長期下來對您們健康影響很大。經查本件貴公司下列各項或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您們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通常不會自己去處理,都是函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查處)申訴或直接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勞動檢查機構會儘速就您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檢查結果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檢查機構會通知貴單位立即改正,並依法處理。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各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一.早班 06:30~14:30,中班14:30~22:30,夜班22:30~06:30,夜班上完接中班,中班上完接第二天早班,早班上完又接夜班,如此為一個循環,而換班中間各只間隔八小時。因為此種輪班方式,勞工作息時間極不固定,休息時間又不足,會影響勞工身心健康,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的規定。
二.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勞基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應合併計算。因為貴公司只有三班在輪流工作,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長達十六小時,違反同法第三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謂「休息」是指不受雇主支配,可以自由外出活動,因此,不論早班、中班或夜班,如果每班工作中沒有休息三十分鐘的話,即有違反該法條規定。
四.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因此,每天輪班超過八小時部分,為延長工作之時間(加班),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否則,即屬違反該法條規定。
五.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三班制輪班工作,必須七天中安排一天休息,否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六.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國定假日 ,依法應給假休息,輪班勞工如果在國定假日工作,必須先徵求勞工同意,而且工資應加倍發給。否則,有違勞動基準法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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