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陣~褒忠花鼓陣《大?花鼓》【影片】
往褒忠的路上一直想著
雲林縣褒忠鄉有何特色呢?
想到了三個,那就是
1.馬鳴山五年千歲的信仰中心
2.鄧麗君的出生地
3.褒忠大?花鼓陣
嗯~來欣賞一段
褒忠大?花鼓陣吧!
褒忠花鼓陣 2008.06.24數位相機攝於褒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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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雲林縣褒忠鄉聚保宮王醮送王大典
2008.06.25
褒忠鄉聚保宮王醮送王大典
有何特別
我想那就是送的王是廟宇的主神
蕭府太傅
送廟的主神代天巡狩而去雖不是特例但確是不多見
聚保宮王醮的送王儀式簡單而隆重
中午陣頭陸續前來聚保宮集合
用餐完畢後
乩童為王船出發前做最後的巡視
收碇、開水路王船往王船地出發了
送王香陣使夏日午後的褒忠街頭熱鬧起來
乩童沿路在鄉民所設的香案上
選取供品做為王船添載之用
出了庄所有人員器具上車
當然王船也要上車
香陣出了褒忠途經崙背奉天宮與大有永安宮
過境人家的門口自然也要禮貌性的參拜一下
送王船的地點
選擇在褒忠、崙背、麥寮三鄉的交界處
大有橋下新虎尾溪北岸
送王隊伍中一公一母的小羊最受人矚目
這是送王儀式中要放生的
鯉魚旗這台南地區的王船信物
因為造船師來自台南
所以出現在此次的王船上
取代了順風旗
王船停泊完成
信眾陸續的將添載物品送上王船
往船倉裡放
就是要讓王爺滿載出航
在眾人等待出航時間到來之時
距離原定時間尚差半分鐘
王船下金紙堆中忽然冒出煙來
隨即點燃了炮竹
王船起航了
大有橋上廟方人員
陸續的將魚放生於新虎尾溪中
而那兩隻小羊也在此時獲得自由
圖↑由於王船內不時會射出罐頭,且射程最遠達30多公尺
所以王船四周的人都跑光了
2008雲林縣褒忠鄉聚保宮王醮送王大典
延伸閱讀
隨香筆記 海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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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梓官鄉蚵仔寮通安宮廣澤尊王南北巡掃~踏火
2008.06.18
數日豪雨後的晴天
心情卻由晴轉陰的一天
我的小台數位相機在蚵仔寮通安宮踏火現場丟了
蚵仔寮通安宮廣澤尊王巡掃
三年前已見識過了
今年在其南北巡掃的最後一天
特別前往觀看踏火入廟儀式
與感受這一帶的廟會氣氛
到達梓官時
遶境隊伍已進入赤崁與蚵仔寮
也就是最後的一段路程
午後的踏火場地
通安宮的神轎與隨香、看熱鬧的人潮
逐漸的聚集
報馬仔帶領下
展開了熱鬧的踏火儀式
在通安宮所有神轎踏過三次火後
所有隨香的信眾
也跟著神轎踏火而過
完成了踏火
繞境隊伍直奔通安宮
神轎開啟廟門進入安座
所有的陣頭也在廟廣場上熱鬧的演出
唉~相機丟了
所以也沒心情看熱鬧了

真是損失慘重的記錄
2008梓官鄉蚵仔寮通安宮廣澤尊王南北巡掃延伸閱讀
隨香筆記 海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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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信仰手扎~安平傳統結婚拜天公儀式
結婚是人生大事
老祖宗們為這人生大事
訂下了許多的繁雜卻很有意義的規矩
但因為繁雜所以在現代社會中
有的卻逐漸的精簡甚至於被捨去因而消失
2008.05.29晚
夜雨中紀錄了一場
越來越少見的『傳統安平禮數』的結婚拜天公儀式
單看天公座前的供品
除了常見的山珍海味、12菜碗、發糕外
其它包括紅龜、紅圓、甘蔗、三腳圓、棕子…..等等
每個單項就要49個之多
牲禮依安平禮
凡拜天公者除全豬全羊外一律再擺六牲
比一般五牲多一牲
因為天公伯比較大
還有香也要多插一支要四支才行
葷六牲與素六牲
不要以為供品就這些
還沒完這只是天公座前供品
南、北斗兩供桌上
分別還要擺上與天公座前一樣的供品
每個單項數量減為12個
南斗星君
北斗星君
以目前數量單紅龜一項就73個
供品應該這些了吧
不  還有
配合妙壽宮神尊的上天入地為主家祈福
尚須再設東嶽大帝與陽洲大帝燈座供桌
供品比照南北斗供桌
天阿~拜一晚的天公就單紅龜一項就要97個
……好像在教算數
今晚主家迎來了妙壽宮
保生大帝、李府千歲、普庵祖師三位神尊
並由妙壽宮小法團行拜天公與進錢祈福儀式
除此之外更聘請傀儡戲演出謝神
妙壽宮小法團此次進錢科儀
為主家前往了天曹、東嶽、陽洲等三處進錢
另外法師長同時也於供桌前
向神明誦經祈福
深夜裡那麼熱鬧的儀式
喜歡在夜裡到處晃晃的警察伯伯
當然也會在民眾call in要求下前來關心
整個拜天公儀式
在傀儡戲團的吉祥話祝賀中圓滿完成
相信這對夫妻在上天的祝福下
一定能白頭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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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內容寫法
發問者: 亞斯藍 
=>之前我去保全公司應徵的時候,已經有跟保全公司說我有前科目前也沒辦法開戶,面試的主管一樣還是叫我來上班,一直到1月底的時候才跟我說,人事那方面要我在2月5號之前提供銀行帳戶進行薪資轉存,結果我沒辦法,只好跟主管說,那就按照人事的規定我再2月五號離職,後來去領錢的時候才知道被扣制服費3千9百元,雖然當初我有簽一份切結書,內容是未做滿多久就要扣錢,可是我不算是自願離職,是公司要求我離職的,也透過勞工局進行協商,可是到了當天對方沒去,勞工局有寄回函給保全公司要求在收到文七天內回覆,可是七天過去了,保全公司還是沒消息,勞工局要我寫一份調解申請書不然就是上法院訴訟,我應該怎麼辦?我上法院訴訟要花錢嗎?我也看過勞工局的調解申請書內容,我也不會寫,請大大幫幫忙,我這樣能拿回制服費及要求資遣費嗎?
補充問題
解答:
壹.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從工資(薪水)扣減,顯不妥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 號函參照)。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貴公司如果扣發您制服費3千9百元,即有違反該法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貳.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資遣)三十日內發給。您的資遣日期距今已逾三十日,而您迄未領到資遣費,該公司即已違法,主管機關可以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新制);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舊制)。
參.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內容寫法申請書一、受理機關二、爭議發生時間三、爭議發生地點四、爭議當事人及選定之調解委員五、證據及有關資料名稱等欄請自行按格式填寫。  
六、爭議要點(實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
實實及經過:
(一)本人於00年00月00日在試用期內被00公司資遣(註:詳述被公司資遣之經過),本人按照公司人事的規定,於二月五號離職。後來去領錢的時候,才知道被扣制服費三千九百元,雖然當初我有簽一份切結書,內容是未做滿多久就要扣錢,可是我不算是自願離職,是公司要求我離職的,也透過貴局進行協商,可是當天該公司並未派員參加,貴局曾函該公司請其於文到七天內回覆,惟該公司迄今仍置之不理,除於本人工資擅扣制服費三千九百元外,亦拒絕給付本人資遣費    元。茲依貴局指示,繕具本申請書,敬請依法調解。(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從工資(薪水)扣減,顯不妥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本人資遣日期距今已逾三十日,迄今仍未領到資遣費,該公司顯已違法。請求調解事項:1、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返還扣發制服費三千九百元。2、請依勞基法十七條規定發給本人資遣費     元。
七、爭議事件之勞工人數:男1人、女0人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申請人:000撰寫人: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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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事業單位實施三班制,並無第四班替輪,計有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且幾乎日以繼夜,不眠不休,長期下來對勞工健康影響很大。
發問者: 可可
=>公司三班制,每班8小時,早班 06:30~14:30,中班14:30~22:30,夜班22:30~06:30,今天上夜班到上到明天06:30下班, 下午再上中班14:30的班,中間只隔8小時讓你,下班回到家.洗澡 .睡覺. 吃飯. 出門上班去,然後中班上到22:30,隔8小時後天又要上早班06:30, 休息好像不太夠?
解答:
  貴公司實施三班制,並無第四班替輪,幾乎日以繼夜,不眠不休,長期下來對您們健康影響很大。經查本件貴公司下列各項或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您們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通常不會自己去處理,都是函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查處)申訴或直接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勞動檢查機構會儘速就您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檢查結果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檢查機構會通知貴單位立即改正,並依法處理。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各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一.早班 06:30~14:30,中班14:30~22:30,夜班22:30~06:30,夜班上完接中班,中班上完接第二天早班,早班上完又接夜班,如此為一個循環,而換班中間各只間隔八小時。因為此種輪班方式,勞工作息時間極不固定,休息時間又不足,會影響勞工身心健康,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的規定。
二.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勞基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應合併計算。因為貴公司只有三班在輪流工作,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長達十六小時,違反同法第三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謂「休息」是指不受雇主支配,可以自由外出活動,因此,不論早班、中班或夜班,如果每班工作中沒有休息三十分鐘的話,即有違反該法條規定。
四.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因此,每天輪班超過八小時部分,為延長工作之時間(加班),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否則,即屬違反該法條規定。
五.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三班制輪班工作,必須七天中安排一天休息,否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六.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國定假日 ,依法應給假休息,輪班勞工如果在國定假日工作,必須先徵求勞工同意,而且工資應加倍發給。否則,有違勞動基準法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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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勞工離職時可以請求資遣費之情形: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解僱)勞工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必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被迫離職)
發問者: 水果
=>我目前在一家電梯公司上班我是從95年1月份開始做的(契約工)不過公司從未跟我有簽過任何的契約我的性質是接電梯故障報修的客服人員最近公司主管卻拿了一份契約書給我們簽上面的內容看了就會噴血大概如下:1.不管你是自己離職或合約到期還是遭公司遣散你都不能跟公司要遣散費(要自動放棄).2.不論公司需要調遣或不分時段要求上班你都不能拒絕.3.不分時段加班或職班都必須以時薪120元計算不得要求其它的酬勞.4.除公司的健勞保以外不得要求獎金與年終跟正職員工該有的福利.5.要離職需15日內通知.6.因個人的指派而導致重大事故公司有權利向我們索取費用.我一個月要做滿23天才有2萬元不要想120元很多我因為不簽這份合約公司就把我原本八小時的時間縮成四小時我的機車也在這個月被偷了所以我現在都是以捷運換公車再加個早餐一天的薪水就只剩200多元我本想不做請公司開立離職証明不過公司卻不開給我還想逼我走(我是低收入戶)我的機車是貸款買的才繳14期還有22期還沒繳都不知如何是好也請大家幫忙找機車車號是k3k-906豪邁125新車舊型的車殼謝謝
【解答】
本件契約書內容,經查皆有不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或不合理之處,謹分項說明如下: 一.不管你是自己離職或合約到期還是遭公司遣散你都不能跟公司要遣散費(要自動放棄).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勞工離職時可以請求資遣費之情形有二種,也就是: 1.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資遣) 2.勞工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必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被迫離職) (二)上述二種情形,公司應發給離職勞工資遣費,您們公司要求員工簽訂,遭資遣(遣散)自動放棄資遣費合約,此部分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當然不具效力,被資遣勞工仍然可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如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而簽訂定期契約,因與法律抵觸,該契約無效,並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則無合約到期不必給付資遣費問題,至於自己離職,公司依法不須發給資遣費。 二.不論公司需要調遣或不分時段要求上班你都不能拒絕. (一)如果公司確有調遣員工工作必要,應依照下列原則辦理,否則,員工仍然可以拒絕: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員工工作時間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並按勞資雙方訂立之勞動契約遵行。貴公司如以本身需要調遣或不分時段要求員工上班,即有違法及違約之虞,而有行政罰鍰或刑事責任。 三.不分時段加班或值班都必須以時薪120元計算不得要求其它的酬勞. (一)按超過正常下班時間的工作為延長工作(加班),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後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貴公司規定加班費一律以時薪120元計算,如低於法定計算標準,即有違法,應屬無效,員工仍可依規定請求給付加班費,且主管機關亦可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條規定,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值班係從事非日常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值班人員除可獲取當日工資外,公司亦應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之約定或經勞工同意發給值班費。 四.除公司的健勞保以外不得要求獎金與年終跟正職員工該有的福利. (一)勞動基準法上定有兩種勞動契約型態: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都是勞工,定期契約工與正職員工(不定期契約工)在勞動基準法上享有同等的權益。 (二)因此,正職員工享有的各類獎金與年終獎金等福利或待遇,定期契約工亦應享有,始為合理。 五.要離職需15日內通知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工離職時,應依據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 ,預先告訴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該在十天前預告。貴公司規定離職需15日前通知,此部分對於工作未滿一年之離職員工,因為比勞基法規定還嚴,牴觸法律,依法不生效力。 六.因個人的指派而導致重大事故公司有權利向我們索取費用...我因為不簽,這份合約公司就把我原本八小時的時間縮成四小時...我本想不做,請公司開立離職証明,不過公司卻不開給我,還想逼我走(我是低收入戶)。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貴公司規定,個人的指派而導致重大事故公司有權利向您們索取費用,而剋扣工資,主管機關可以處罰鍰或移送法辦(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您因為不簽這份合約,公司就把您原本八小時的時間縮成四小時,並未徵得您同意,等於違法片面減薪,您可以要求恢復原來的工時,並給付您短發之工資,公司如果拒絕,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屆期如仍未給付,主管機關可處罰鍰。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七.我的機車,也在這個月被偷了...也請大家幫忙找機車車號是k3k-906豪邁125新車舊型的車殼謝謝.   您的機車被偷,您可以攜帶1、身分證。2、行車執照影本二份。3、或牌照登證書(車輛原始證件影本)。4、或讓渡書、來源證、領照證、違規單等影本,到發生地分駐(派出)所報案 請求協尋,並發給失竊證明,以免被歹徒用為犯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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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
發問者:●╮香≧▽≦水╭● 
=>目前我在一間室內設計作行政櫃檯人員是96/7/10到職然後公司在3/21號提出請我離開因為我最近一直覺得他們對我的態度很奇怪所以也早有心理準備也有作一些些功課一開始老闆娘還完全沒提到遣散費跟謀職假等等相關問題只請我當天離開然後我問他說我們公司有無家勞健保、他說有然後我問說那會按照勞基法走嗎?然後他說會~後來我有提出公司必須要在10天前提出遣散然後一個禮拜內有兩天謀職假並還有遣散費1、但是我不太清楚這個假是不是10天內有兩天假還是以週期來算?2、然後關於遣散費應該要如何計算?我會拿到多少?3、我的薪資單上面是寫本新22000績效獎金1000  汽油津貼100~績效獎金是坐滿三個月後會調整一次薪水~可是卻加在這裡…麻煩各位高手了!!!
解答:
一.您說該公司於三月二十一日請您當天離開,未在十天前提出,因此,您96/7/10到職是否為95/7/10之誤。蓋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公司應於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後來您問老闆娘,她說會按照勞基法走,因此,該公司還是有給您十天的預告期間。
二.10天內之謀職假是否有兩天假還是以週期來算?  謀職假是以週期來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因此,十天內應有四天工作天可以請謀職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0950105136號函參照)
三.您資遣費(遣散費)之計算  因為您的工作年資都是新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制每一年的年資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以比例計。平均工資就是您資遣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如果您的平均工資=本薪22000+績效獎金1000+汽油津貼100=23100元依上述規定,本例資遣費試算如下:您的工作年資都是新制年資,95.07.01~96.03.31(21+10=31)為9個月,基數為(9/12)/2=3/8您的資遣費=23,100*(3/8)=8,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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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事業單位如未經勞工同意,將加班改成補休,不發給勞工加班費,係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發問者: 123
=>本公司在加班上常常超過46小時 公司因為先前有人去申告常常加班超過46小時(應召海報有說要配合加班) 導致公司政策改為正常班的人員加班費都有限制在46小時 多出的加班時數 公司會強迫轉成補休..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們想領到加班費的人 領到錢 而不是一堆不能休的假
補充問題
請問DAVID那我們公司就因為有人申訴超時46小時而改的作法 越改越糟 現在我們是否可以建議公司 讓超時46小時以後的加班費以別的名目發放加班費例如:超時46小時後的加班費改為個人績效獎金等等...讓我們可以建議公司如何做..謝謝你的解答 但是還是沒有這類解決方法..因為我也不想鬧太大再去申訴這類問題 如果真的公司太牛不肯接受建議改善 我再去申訴也還來得及
解答:
一.貴公司經人申告每月加班常超過四十六小時,而將加班費改為最多發給四十六小時。貴公司此種做法對您們而言,可說是愈改愈糟,本來只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一個月超過四十六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現在卻變成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仍然超過四十六小時,超過部分反而不給加班費。按勞基法雖限制每月最高加班時數,但非謂超過該時數,雇主可以採取補休,不發員工加班費,貴公司此舉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另已違反同法第二十四條,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加班費之規定。
二.按勞工加班應發給加班費,為勞基法的強制規定,而無加班可以採取補休,不發加班費之明文。既然您們常要加班,因此無暇補休,以致累積一堆不能休的假,貴公司如未經您們同意,強迫改成補休,既屬違法又欠合理。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貴公司因勞工申訴,經常超時加班,而將超過四十六小時部分,強迫轉成補休,不發加班費,為不利勞工之處分。
四.經查貴公司此種做法已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七十九條規定,分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五.因為勞動檢查機構經常會派勞動檢查員前往事業單位實施實施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但因轄區事業單位實在太多,無法每家皆會定期檢查到,您們可以就貴公司不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事項申訴,請求派員前往貴公司實施申訴案檢(調)查,檢查結果如有查獲超時加班強迫改成補休之情事,檢查機構會通知該公司立即改正,依法發給您們超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如貴公司拒絕依規定改正,檢查機構可以持續追蹤檢查,依法處分。
補充解答:
  超時46小時以後的加班費以別的名目發放,不建議這樣做,因為加班費為勞工法定權益,而且出勤卡仍然會記錄違法超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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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earth 看天下---關於OKINAWA(琉球群島)的二三事(一)
各位旅客您好:
歡迎光臨Google earth太空船,本太空船即將起飛,預計不到一分鐘的時間到達琉球的那霸機場,現在我們已經到達琉球的上空,在各位旅客準備收捨好行李前,先來看看美麗的琉球群島,猜猜看『釣魚台』在那裏?
說到琉球,我們對這個島嶼的所知其實不多,我想正一般人對琉球的印象都只在日劇(離島太夫日記、或一些男女主角於海邊相遇的片段),如果讀歷史的人必定知道,這個地方曾經是中國的藩屬,近代被日本佔領至今。而當地的民謠歌曲、以及『筋肉人劇場』(應該沒錯)都是在日本演藝界佔有一席之地。
好了,關於琉球的二三事以後再說說,現在我們已經抵達琉球的KADENA機場上準備降落了。
跟大家說明的一點,就是本太空船的安全性及速度均高於一般噴射機,說到噴射機,上個星期華航一架B737-800在KADENA機場發生起火意外,所幸無人傷亡,在各地指責華航的疏失之前,昨天有一則新聞給大家參考:
華航火燒機大轉折!美發現大量類似案例
更新日期:2007/08/29 14:00
華航火燒機事件今天出現驚人發展!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發現類似案件非常多,要求全球新一代波音737客機,針對螺絲鬆脫問題,10天之內完成檢測,而且要用內視鏡檢查!從目前已經收到的報告中,已經發現:有數起螺絲鬆脫,掉入「縫條滑軌」的現象,甚至也發現一起油箱已經遭到損壞的個案!據了解,美國某家航空業者旗下的737機隊,竟然有23架出現類似的現象,因此,FAA才緊急縮短特檢時間。(彭群弼報導)
華航火燒機事件再度出現新的發展,雖然日本主導的調查團隊,窮追猛打華航的維修疏失,不過,從美國卻傳來驚人的消息:美國FAA上週末(25號)發出緊急適航指令,要求全球新一代737機隊,必須針對翼前縫條的止擋螺絲進行全面特檢之後,短短三天內,FAA就接獲為數相當的報告,部分報告中反應:止擋螺絲鬆脫,甚至掉在縫條滑軌裡,此外,在其中一起個案中,甚至也發現止擋螺絲後方的油箱受損(Damage)的現象!
飛安會執行長楊宏智說:的確有美國的航空公司發現,數量不少。
據了解,某家美籍的航空業者旗下737機隊,竟然有23架都傳出程度不一的類似問題!
由於情況緊急,FAA承認原本24天內完成檢修的要求,已經不符合安全的要求,因此決定大幅縮短為十天,並且要求航空業者需採用內視鏡工具進行檢查。民航局上午接獲通報後,立即轉知分屬華航,華信的13架737-800,必須依規定檢修,但因FAA並未要求停飛,所以航機仍可照常執行任務。
對此,華航中午表示:預定九月七號之前,全面完成重新特檢,估計每天至少有一架以上的737-800必須召回,估計對航班會產生一定衝擊,華航會調度其他機隊替代,降低對旅客衝擊。
據了解,華航事故之前,曾經傳出兩起類似事件,其中一起,甚至也引發油箱破裂漏油!只是當時並未引起火災
說真的,華航的這起意外引起這麼多人的重視,因為有可怕的『飛安記錄』(2002澎湖空難到現在不過五年多,相當於平均華航空難時間週期)。最近FAA(美國飛安協會)調查同類型飛機的飛行記錄,發現了上述的問題。不論如何,除了飛機本身的問題外,我們也要責難華航的人為疏失。畢竟,我們真得不希望『小紅梅』是個『嗜血』的標誌吧!
 好了,今天的旅程到此為止,歡迎大家下次搭乘本太空船,祝大家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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